房屋类:
1.购买自住住房、政府拆迁安置房、建造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不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2.申请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
3.已被纳入本市(含市辖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没有住房,其租住的住房租金支出超出总收入25%的;
非房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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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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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根据不同提取情形,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房屋类:
非房屋类:
1、职工个人支取公积金时,应由本人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单位专管员签章并加盖单位财务印鉴,由单位专管员或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所规定的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县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所提供的复印件证明需提供原件或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2、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县管理部)审核,确认其符合支取条件后,由管理中心(或管理部)打印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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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提取:
全额提取:
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1.职工个人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因购买自住住房,购房合同签定之日起(按首付款收据日期确定),三年内办理支取手续。
2.购买二手房,产权变更后二年内办理支取手续,大修翻修住房完工后一年内办理支取手续,逾期将不予办理。